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杜然天与张洪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申字第1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然天,男。 委托代理人:孙乃岚,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洪枝,女。 再审申请人杜然天因与被申请人张洪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申字第1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然天,男。
委托代理人:孙乃岚,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洪枝,女。
再审申请人杜然天因与被申请人张洪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然天申请再审称:张洪枝提交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系伪证,二审新提供的又一份票据未经质证,应属无效证据。张洪枝提交的住院病历日期与其诊断证明书日期不一致,该病例系伪证,不是被申请人的病例,病历记录不规范,法庭采信错误。确认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误工费的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张洪枝起诉时提供的编号为1036500号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二审并未采信。卷宗显示,二审采信的编号为0016659号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系杜然天提供,二审审理时已进行了质证。因此,杜然天以张洪枝提交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系伪证,二审新提供的又一份票据未经质证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杜然天认为张洪枝提交的住院病历日期与其诊断证明书日期不一致,病历记录不规范,但据此不足以认定该病例系伪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杜然天提出张洪枝的医疗费包含有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杜然天并未提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因张洪枝无固定收入,其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一审法院以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张洪枝的误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杜然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作为申请再审事由之一,但其申请再审时并未提出具体理由,也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故本院对其该项申请再审事由无法审查。
综上,杜然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然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铁红
审判员  刘长虹
审判员  李景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梦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