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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国利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刑终字第59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国利,又名芦国利,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辩护人王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刑终字第59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国利,又名芦国利,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辩护人王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国利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卢国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黄红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卢国利及其辩护人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庭审笔录中显示庭审没有出示证人卢X红的证言,一审判决中予以引用;证人卢X梁与卢X庆是同一人,在一审判决中作为二个证人引用了证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强
审 判 员  郝小丽
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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