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29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谷玉君,男。 委托代理人:方家朝,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南召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张景忠,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南召县电业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荣根,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谷玉君与被申诉人南召县电业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南召城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谷玉君不服,向南召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南召民监字3号民事裁定,驳回谷玉君的再审申请。谷玉君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4年3月12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宛检民抗字第(2014)08号民事抗诉书,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南民抗字第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谷玉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家朝、被申诉人南召县电业局委托代理人张伟、张荣根到庭参加诉讼,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琳、高歌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0)南召城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书海 审判员 王伟凯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春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