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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特字第01-03号 申请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缩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袁菊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阳桥,男,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申请人安徽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特字第01-03号

申请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缩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袁菊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阳桥,男,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申请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005224655686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壹佰万元,出票人为河南贺鑫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德国

审 判 员  李国亮

助理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川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