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特字第01-03号 申请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缩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袁菊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阳桥,男,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申请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005224655686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壹佰万元,出票人为河南贺鑫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德国 审 判 员 李国亮 助理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川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