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10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东,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彰德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宝珠,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彰德府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彰德府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中路分公司未向被执行人安阳彰德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4480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彰德府置业有限公司在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中路分公司的工程款4480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