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981号 申请执行人郭方,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宏亮,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彦杰,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方与被执行人张宏亮、段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宏亮、段彦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宏亮、段彦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宏亮、段彦杰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开发区中华路与弘歌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安彩嘉园二期17号楼1单元1层101室房产及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紫薇大道安泰苑小区B区5号楼6层602号房产和被执行人张宏亮名下的牌照豫EB5875宝来汽车一辆、牌照豫EQ0880途观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宏亮、段彦杰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开发区中华路与弘歌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安彩嘉园二期17号楼1单元1层101室房产(建筑面积170.7平方米,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63324号)。查封期限二年。 查封被执行人张宏亮、段彦杰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紫薇大道安泰苑小区B区5号楼6层602号房产(建筑面积171.94平方米,安阳市文峰区字第私1131035872号,安阳市文峰区共字第私2131002069号)。查封期限二年。 查封被执行人张宏亮名下的牌照豫EB5875宝来汽车一辆、牌照豫EQ0880途观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李东宝 审判员 刘立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