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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萍申请执行与陈小红、李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430—3号 申请执行人刘素萍,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小红,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阳市博大房地产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濛,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陈小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430—3号
申请执行人刘素萍,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小红,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阳市博大房地产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濛,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陈小红女儿。
担保人霍艳霞,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担保人郝保山,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素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小红、李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郝永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审查后,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3)文法执字第430—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郝永刚的执行异议。现案外人郝永刚依据法律规定向本院提起对刘素萍等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中止案件执行,并提供担保人霍艳霞、郝保山名下的四处房产做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霍艳霞与郝保山共同共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安阳市金利实业发展公司营住楼2单元3层西户房产,建筑面积157.14平方米(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115446号、第00115447号)。
查封担保人霍艳霞独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德隆街广夏新苑A区4号楼7层01号房产,建筑面积200.52平方米(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00113730号)。
查封担保人霍艳霞独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文峰东路安泰公寓营住楼北楼4单元6层西户房产,建筑面积147.61平方米(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00127625号)。
查封担保人霍艳霞购买的位于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176号新时代广场商务写字楼第12层C、E户型2套房产,建筑面积304.98平方米。
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