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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春来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23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黄春来,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励,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树武,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春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23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黄春来,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励,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树武,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春来、黄励、黄树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1)龙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2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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