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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有、王某一、王某二、张启来、董现风与张学银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王智有,1986年2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某一,女,2008年7月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某二,男,2009年11月19日出生。 王某一、王某二的法定代理人王智有。 申请执行人张启来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王智有,1986年2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某一,女,2008年7月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某二,男,2009年11月19日出生。

王某一、王某二的法定代理人王智有。

申请执行人张启来,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董现风,女,1964年8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学银,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王智有、王某一、王某二、张启来、董现风与张学银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学银已按照(2014)鹤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鹤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保军

执行员  杜雪州

执行员  李胜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小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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