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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华东机械厂与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华东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荆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兴,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车站路3号。 法定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华东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荆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兴,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车站路3号。

法定代表人靳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鹤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积极履行义务,已向申请执行人徐州华东机械厂履行5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适宜强制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鹤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保军

执行员  李胜强

执行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小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