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华东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荆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兴,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车站路3号。 法定代表人靳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鹤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积极履行义务,已向申请执行人徐州华东机械厂履行5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适宜强制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鹤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保军 执行员 李胜强 执行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小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