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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佳和食用油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冬青街12号1幢3层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佳和食用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善堂路78号。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冬青街12号1幢3层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佳和食用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善堂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鹤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佳和食用油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鹤中法执字第2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佳和食用油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50000元、利息1784757.95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2573.79元。经查询,佳和食用油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土地,不宜强制执行,且无其他可变现的财产。经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鹤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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