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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文诉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终字第6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建文,男,汉族,1973年5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俊华,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机构代码:0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终字第6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建文,男,汉族,1973年5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俊华,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机构代码:00581729-3。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建,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妍,开封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41630765-5。
住所地开封市内环东路中段127号。
法定代表人曹洪,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俊辉、马印,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李建文诉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龙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李建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建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俊华,被上诉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洪建、刘妍,被上诉人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俊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亭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代审判员  张景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