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金贵,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富贵,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钟金贵因与被申请人钟富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汴民终字第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钟金贵申请再审称:钟金贵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应视为新的证据,有新的证据证明,二审认定钟富贵基于钟元明与开封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之租赁合同居住使用争议房屋,有合法根据是错误的。二审认定钟元明去世后租赁关系未解除,钟富贵于争议房屋居住至今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二审脱离侵权责任纠纷,脱离钟金贵上诉理由,将本案改成不当得利纠纷,剥夺了钟金贵的请求权,适用法律错误,超出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一审卷中庭审笔录显示,钟金贵所称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已经质证,钟金贵称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应视为新的证据缺乏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钟金贵在本案审查期间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二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钟金贵的诉请,将本案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符合法律规定。钟金贵称二审将本案改成不当得利纠纷,剥夺钟金贵的请求权,适用法律错误,超出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钟金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钟金贵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展何文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