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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光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河南白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民初字第44号 原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胡准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均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民初字第44号
原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胡准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均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百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广大公司)诉被告河南百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昱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广大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准准、朱均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百昱光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广大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23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位于河南省兰考县集聚惠民路段的河南百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次结构幕墙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90天,从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建筑面积暂定为6000平方米,以实际结算为准,工程造价约为人民币6598622.36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工程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并由原告垫资施工,被告按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做法为完成工程量的60%后7天内支付工程量30%的进度款,工程完成7天内付至工程量的90%,验收结算后7天内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质保金于一年质保期满后7天内一次付清。合同还约定审计结算确认后7天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施工义务,于2014年元月初完成工程量的60%,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能按约支付进度款,在元月30日前答应春节后支付原告进度款,此时原告已经完成总工程量的70%。春节后的2月18日,原告回到工地准备复工时,发现原告已撤出所有工作人员并停水停电,致使工程停工,被告告知原告,被告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已经停止工程施工,并于2014年3月6日结算审计工程金额为4001298.9元。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001298.9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百昱光电公司未进行答辩且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原告长沙广大公司与被告百昱光电公司签订河南百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次结构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发包人为百昱光电公司,承包人为长沙广大公司。工程地点位于河南省兰考县集聚惠民路段,工程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施工暂定面积为6000平方米,以实际结算为准,承包范围为二次结构、外墙装饰。合同工期为90天,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采用报价表单价,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价款约为人民币6598622.36元。付款方式为,完成工程量的60%后7天内支付工程量30%的进度款,工程完成后7天内付至总工程量价款的90%,验收结算后7天内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另对质量标准、图纸、双方的一般权利义务、安全施工、竣工验收与结算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施工义务,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进度款。2014年3月6日,原、被告双方对该合同工程结算作出审计结论,审计工程金额为4001298.90元。双方在该审计结论上签字并加盖有被告百昱光电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河南百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次结构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百昱光电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进度款,后经双方审计确认的工程金额4001298.90元系对原告长沙广大公司已施工的工程价款的确定。被告百昱光电公司应当向原告长沙广大公司支付该工程价款。因此,原告长沙广大公司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其工程款4001298.9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百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01298.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3日起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10元,由被告百昱光电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随上述给付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戴玉峰
审判员  孔德亮
审判员  杨雯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艺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