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0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方,女,住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代理人杨建中,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大胜,男,住开封市顺河区。 第三人李孟祥,男,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代理人杜际学,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方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方的委托代理人杨建中、被上诉人郭大胜、第三人李孟祥及委托代理人杜际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退回上诉人李方。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郭为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马艺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