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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与郭大胜、李孟祥债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0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方,女,住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代理人杨建中,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大胜,男,住开封市顺河区。 第三人李孟祥,男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0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方,女,住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代理人杨建中,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大胜,男,住开封市顺河区。
第三人李孟祥,男,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代理人杜际学,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方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方的委托代理人杨建中、被上诉人郭大胜、第三人李孟祥及委托代理人杜际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退回上诉人李方。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郭为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马艺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