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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申与贾国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北执字第431号 申请执行人李敏,男,1973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贾国庆,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本院在执行李敏申请执行贾国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贾国庆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北执字第431号
申请执行人李敏,男,1973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贾国庆,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本院在执行李敏申请执行贾国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贾国庆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晓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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