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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自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93号 罪犯刘自柱,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虞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自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93号

罪犯刘自柱,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虞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自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于2010年5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7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自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刘自柱容留、介绍卖淫女王某某和嫖客刘某、王某在家中分别发生不正当关系一次和两次;介绍卖淫女王某和嫖客岑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一次;容留卖淫女李某和嫖客岑某在家中发生不正当关系两次。

罪犯刘自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自柱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刑事医学鉴定书、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自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自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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