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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彬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76号 罪犯王燕彬,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柘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76号

罪犯王燕彬,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柘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燕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于2011年8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7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燕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燕彬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柘城县南环路以坐三轮车到梁庄乡路庄路口为名,将被害人邵凤仪骗至梁庄乡路庄桥北头,持刀、伸缩棍对邵凤仪实施抢劫,抢走价值四元钱的哈德门香烟一盒,打火机两个,在抢劫过程中造成邵凤仪轻微伤。

罪犯王燕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获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燕彬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残疾人证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燕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燕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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