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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龙与陈兰、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569号 原告李文龙,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兰,女,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569号
原告李文龙,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兰,女,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宋立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宏伟,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李文龙与被告陈兰、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受理决定。同日本院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原告,同日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龙的委托代理人王国鹏、被告陈兰的委托代理人宋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宏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文龙诉称,2011年10月18日二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现金150000元,约定2012年1月17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找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经查2011年10月18日,被告陈兰、刘宏伟向原告李文龙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2年12月10日被告陈兰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被告刘宏伟现在逃。被告刘宏伟涉嫌诈骗的案件就包括被告陈兰、刘宏伟向原告所借的150000元。对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文龙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85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岩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宋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