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彭文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4年7月4日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4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金检诉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翻墙跳入开封市金明区大新街67号院失主赵某某家院中,从窗户跳入屋内盗窃现金600元准备离开时,被失主赵某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彭某某被带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赵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彭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校功权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子恒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滕永久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