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禹刑初字第460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4)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永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7月底至2013年8月12日,闫某、董某伙同王某等人预谋后,纠集押某、张某、郭某、许某、李某(以上人员已判)及被告人李某等人用麻将牌以“推饼”的方式多次在禹州市方山镇、朱阁镇、张得乡等地聚众赌博,每次获利数十万元,赃物伙分挥霍。 2013年8月12日晚,闫某、董某、押某、张某、郭某、许某、李某、王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纠集参赌人员曹某等70余人在禹州市张得乡大槐树赵村赵某家中聚众赌博,于次日凌晨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收缴赌资78000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3年7月底至2013年8月12日,闫某、董某伙同王某等人预谋后,纠集押某、张某、郭某、许某、李某(以上人员已判)及被告人李某等人用麻将牌以“推饼”的方式多次在禹州市方山镇、朱阁镇、张得乡等地聚众赌博,每次获利数十万元,赃物伙分挥霍。 2013年8月12日晚,闫某、董某、押某、张某、郭某、许某、李某、王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纠集参赌人员曹某等70余人在禹州市张得乡大槐树赵村赵某家中聚众赌博,于次日凌晨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收缴赌资78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开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郭淑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赵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