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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炎坷犯抢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01号 罪犯牛炎坷,化名阿华,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鼓法刑初字第065号刑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01号
罪犯牛炎坷,化名阿华,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鼓法刑初字第0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炎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于2008年5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8年5月13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牛炎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至2007年9月期间,该犯通过网络聊天,纠集张坤、王怀会、温小利、梁春楼等人组织、策划实施六次抢夺犯罪活动。其中该犯负责挑选犯罪目标、指使其他同案犯拦车抢夺提包、手机、钱物等物品,价值共计71446元。该犯系首要分子。
罪犯牛炎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省级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牛炎坷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炎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报减幅度偏大,应予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炎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自2007年9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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