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452-2号 申请执行人贺朝轻,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跃新,男,1964年3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贺朝轻申请执行陈跃新债务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朝轻同意案件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相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