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刑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乐,男,汉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江信,男,汉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范继辉,男,汉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乐等人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灵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黎江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范继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朱乐、黎江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乐、黎江信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被告人朱乐、黎江信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乐、黎江信撤回上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彬 代理审判员 刘 迪 代理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华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