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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文建凯犯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280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建凯,男,1984年3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280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建凯,男,1984年3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建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峰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建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文建凯与同村村民文张才因挖下水管一事发生纠纷,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文建凯将文张才的鼻子打伤。经鉴定,文张才的伤情构成轻伤。2014年7月2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文建凯家属赔偿文张才30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文建凯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文建凯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熊某某、樊某某、杨某某、文某某、贾某某、孟某某、文某某、文某某、杨某某证言、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查询、现场方位图及照片、伤情资料、调解协议、到案经过、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建凯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建凯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建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文大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司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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