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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张XX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575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7日由泌阳县公安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575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7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4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XX,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7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4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丁XX、张XX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394号起诉书,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泌阳县官庄镇吴庄村委吴庄村民王XX家的一只山羊不明原因死亡后,以210元的价格卖给郭岗村民张XX,张XX又将死山羊拉至杨家集乡二铺街附近,以400元价格卖给在泌阳经营饭店的丁XX。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XX、张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王XX的证言、泌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X、张XX明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患的后果,但其对是否造成这种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害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丁XX、张XX在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其要求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
被告人张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薛九建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玉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