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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6年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遂平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6年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遂平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遂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某、张某、张某甲、夏某某诉被告人薛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遂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人薛某某所有的豫QJ1856号五菱小型客车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允许薛某某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损坏及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3月15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薛某某赔偿张某某、张某、张某甲、夏某某共计人民币60486元。2011年6月遂平县人民法院向薛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薛某某既不履行赔偿义务,又将扣押的车辆转移、隐藏,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指控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薛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未发表辩护意见,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遂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某、张某、张某甲、夏某某诉被告人薛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遂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人薛某某所有的豫QJ1856号五菱小型客车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允许薛某某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损坏及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3月15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薛某某赔偿张某某、张某、张某甲、夏某某共计人民币60486元。2011年6月遂平县人民法院向薛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薛某某即不履行赔偿义务,又将扣押的车辆转移、隐藏。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另查明,被告人薛某某的家人于2014年1月28日将执行款、诉讼费、执行费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王某的证言,(2010)遂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2010)遂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遂平县嵖岈山镇大里王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上访人员登记表,张某某递交的情况反映,遂平县人民法院关于张某某等申请执行薛某某一案的情况说明,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的调查报告,抓获证明,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对遂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的家人主动履行了判决、裁定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关于薛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此次犯罪之前无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回归社会后不致于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其居住地村委会已做好社区矫正的准备工作,薛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综上,根据被告人薛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上述调查意见,依法可对薛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水
审 判 员  袁 毅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胜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