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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xx犯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鹿邑县观堂乡。因涉嫌窝藏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鹿邑县观堂乡。因涉嫌窝藏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4日凌晨3时许,王风磊、王永军等人在鹿邑县北关杨园菜市场夜市吃饭时与谢中华(另案处理)发生争执,谢中华遂打电话召集郭彬(另案处理)等人与王风磊、王永军等人进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郭彬用匕首将王风磊的肝、脾、胰腺等部位扎伤。2014年1月28日12时许,王风磊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郭彬作案后,被告人张xx明知郭彬是犯罪的人仍安排本村村民张亚飞开着五菱之光汽车(车牌豫P37H18)将郭彬从孙庄附近接到鹿邑县南关的一个加油站,被告人张xx将郭彬藏匿在鹿邑县农资一条街自己家中并提供吃住,帮助郭彬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2014年1月30日郭彬被鹿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张xx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亚飞、郭彬的证言,鹿邑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明知犯罪的人而为其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莹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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