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别名张xx),男,生于1967年7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城郊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8日经鹿邑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被害人张光廷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xx和邻居张光廷在张光廷家门口因为伐树一事发生口角,引起厮打,被告人张xx用拳击打被害人张光廷面部,致使张光廷左侧鼻骨线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民事已赔偿21000元。 被告人张xx辩称,我认罪,把我赔偿的钱和地退回来,我愿意坐牢。 被害人张光廷及其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xx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xx和邻居张光廷在张光廷家门口因为伐树发生口角,引起厮打,被告人张xx用拳击打被害人张光廷面部,致使张光廷左侧鼻骨线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民事已赔偿21000元。2013年4月23日,被害人张光廷和被告人张xx又发生打架,张xx的伤情属轻伤,张光廷的伤情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xx的供述,(2012年1月19日)2012年1月12日下午6时许,我就打了张光廷一拳,不知道打哪了。打架是因为伐树的事。当天下午15时许,我在大门口站着,看见张光廷带着他孙子从南边骑着自行车向北边行驶,我就把他叫住,说:“小庄(张光廷小名),我门口的树你是年前伐还是年后伐?”他说:“你凭什么让我伐树,你给我伐掉,我刀了你。”我说:“你这孩子说话真难听呀。”(因为我辈长,张光廷喊我叔)他说:“你拿出四指这么长的条,我都伐掉。”我说:“人都死完了上哪找证据去。”他说:“你没有就别想摸我的树。”说着说着我们就吵了起来,张光廷说:“你才在这住几天,你个小X孩。”我一听就用手推了他一下,张光廷就骂我:“你娘个X,你推我干嘛?”我准备打他时被一个学生和我的堂兄弟小猛拉住了,张光廷顺手抓我脸上一下,我就捅了他一拳,我挣开拉我的人把张光廷按倒在地上,小猛和那名学生把我拉了起来,张光廷站起来又踢我几脚,我还了两脚,踢在了他腿上。后来张光廷的四婶把我劝回家了,张光廷的媳妇把他拉回家了。当时我就打了他一拳,只知道打在脸上,具体打哪了,我不知道。我看见他鼻子流血了。 (2013年8月22日)2011年腊月23日下午,在我们庄内,我和张光廷两人因宅基地上的两棵杨树发生争执,后来我们厮打了起来,我朝张光廷脸上打了一拳,具体打在张光廷脸上哪个部位当时我没注意,随后就被人劝开了。当时打完以后我没有注意张光廷脸上有没有伤,我用拳头就打了一拳。 2.被害人张光廷的陈述,(2012年1月13日)2012年1月12日下午6点左右,我从太清薛庄回家,在家门口看见张xx在我大门跟前站着,他看见我回来就对我说你的树得伐了。我说你为什么让我伐树,得给我说个道道来吧。张xx说让你伐你就得伐,不然啥也没有你的,你想死了呗。张xx说你不伐树路也不能走,我说我想走就得走,我看你能咋住我。说着我就往前走,张xx就拦住我不让走,边拦边指着我的鼻子骂:“我的乖乖你想死了呗,妈拉个X。”当时我还了一句“你妈个X。”我们就骂了起来,骂着骂着张xx就用拳头朝我鼻子上打了一拳,并把我摁倒在地,用脚踢我身上、屁股上,当时在场的学生,还有我村的二猛、二猛的娘看不过去,就把我们拉开了。边上的群众把我拉回家了。我的鼻子肿了,嘴里流血,右手无名指有点肿。我的伤是张xx打的,他用拳头一拳打在了我鼻子上,把我摁倒后又用脚踢了我几脚。 (2013年5月25日)我来派出所是要求派出所追究去年张xx打伤我的事。去年因为当时伤情鉴定没有出来,张xx来找我调解,因为都是一个庄内的人,我们双方达成了协议,我也撤诉了。今年张xx又到我家中找我的事,并发生了打架,所以我要追究张xx去年把我打伤的法律责任。 3.证人王xx的证言,2012年1月12日下午我上街买菜回来,到家门口看见我丈夫张光廷脸上都是血,我问怎么回事,他说:“张xx给打的了。”我就去张xx家,看到张xx在大门口前边坐着,我到跟前问他:“你打俺老头子弄啥,因为啥打他?”张xx说:“让他伐树他不伐。”我就问张xx:“树可是你家的?”他说话难听并骂骂咧咧的,因为他辈长,我没还口,后来被我儿媳拉回家了。我们和张xx没仇没气,就因为让俺伐掉门口前的树俺没伐。打架时我没在现场。 4.证人桑xx的证言,2012年1月12日下午,我一个人骑电动车从街上回来,走到肖庄中间南北水泥路准备回家,路经我公爹张光廷家门口,当时离的较远,就看见南边有人吵架,走近看到张xx正在和我公爹张光廷吵,我在电动三轮上还没下车,张xx吵着吵着就动手打张光廷,抓住胳膊弄倒在地,我就下车上前捞张xx,把张xx捞开后,有一个学生把我公爹从地上扶起来。我看到张光廷鼻子、嘴上都是血。张xx还一直骂:“老头子,我非毁了你,叫门给你封了,路给你挖了,树给你伐掉,树枝都摸不着,毁了你也咋不住我。”而后,张xx就拿个凳子坐在家门口前边,我公爹被拉回家了。当时张xx一拳打在张光廷脸上,而后抓住胳膊把张光廷甩倒,骑在张光廷身上,先用巴掌朝脸上呼,再用拳朝头部乱捶,拉开时张xx还用脚跺张光廷。 5.证人张xx的证言,(2012年1月31日)张xx的侄子张伟带了十来个人来我家闹事,我来报案的。他来闹事的原因是他叔张xx年前将我父亲张光廷打伤,正在处理当中,他说:“派出所的人老来传唤他叔张xx了。”今天下午13时许,我在家陪亲戚吃饭,接到我兄弟张xx的电话,他说:“哥,你赶紧回来,张伟带人冲到咱家了,要打咱爹,你回来看看。”说完我就回去了,还没走到家门口,张伟正从我家出来,看见我开始骂我:“张xx你妈类个X。”当我走到张伟跟前时,问他怎么回事,张伟二话没说,朝我裆部就是一脚,并说:“妈类个X,我弄死你个儿。”旁边的邻居把张伟拉走了,我就报警了。 (2012年2月1日)2012年1月12日下午,我父亲张光廷和张xx打架时我不在场。我父亲被张xx打伤,张xx得赔偿我父亲的医疗费用,如果协商不成,愿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现我愿意让张xx赔偿部分医疗费用,并让人担保,同意张xx暂离派出所,明天协商我父亲被打的相关事宜。 6.证人张xx的证言,今天13时50分左右,我和家人吃过饭,当时我父亲张光廷和我母亲及我儿子都在院内,这时张伟和他爱人带了七八个年轻人到我家,张伟张口就骂:“妈类个X,我弄死你家的人,我是担保人为啥不给我面子,到派出所去告我,叫张xx出来,我弄不死他就不弄他,房子给你们拆完。”当时我哥张xx不在,张伟就说我父亲张光廷:“你再给我告,我弄死你。”说后张伟用拳头打我父亲张光廷胸口两拳,我就到屋里给我哥张xx打电话,说了情况,出去时看到张伟已经被人捞出去了。张伟今天带人到我家恐吓我的家人,动手打我父亲张光廷,原因就是张伟的叔张xx把我父亲张光廷打伤一事引起的。 7.鹿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关于张光廷鉴定情况说明证明张光廷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8.调解协议书、撤诉书、收到条证明经调解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张光廷得到赔偿,予以撤诉,但后来双方又发生打架,矛盾激化,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光廷反悔并要求对被告人张xx从重处罚。 9.被告人张xx的户籍证明证实张xx出生于1967年7月7日。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双方虽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但在之后又发生打架,致使被害人张光廷反悔,对被告人张xx不予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x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