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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德龙实业有限公司与信阳市东方夏威夷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阳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74号 原告信阳市德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云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雪红,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蕊,女,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 被告信阳市东方夏威夷酒店有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74号
原告信阳市德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云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雪红,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蕊,女,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
被告信阳市东方夏威夷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道刚,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信阳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信阳市德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德龙公司)与信阳市东方夏威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夏威夷公司)、第三人信阳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德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龙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雪红、张蕊,夏威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道刚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金德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龙公司诉称:夏威夷公司因前期建设房屋资金紧张,于2011年5月12日,以金德公司的名义在信阳银行贷款200万元。2011年12月以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信阳市金德水上大世界的房产作抵押在信阳银行贷款300万元。贷款到期后,夏威夷公司无力偿还。金德公司为夏威夷公司偿还了贷款本金480万元,利息(含金德公司代替夏威夷公司垫付的利息及电费)50万元。金德公司多次向夏威夷公司追偿,夏威夷公司一直无力偿还。2013年10月31日,经金德公司介绍,夏威夷公司向德龙公司拆借现金530万元,用以归还夏威夷公司所欠金德公司的上述借款。夏威夷公司自愿用其房屋、配套设施及经营权抵押给德龙公司,为夏威夷公司向德龙公司的该笔款提供抵押担保,月利率为1%,每月25前付息。借款后,夏威夷公司一直无力支付本息。请求:1、判令夏威夷公司偿还德龙公司借款本金530万元,利息45.58万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18日),2014年7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到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夏威夷公司承担。
夏威夷公司答辩称:德龙公司没有将530万元支付给夏威夷公司,夏威夷公司也未收到530万元的借款。本案遗漏当事人金德公司。
第三人金德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夏威夷公司因前期建设房屋资金紧张,于2011年5月12日,以金德公司的名义在信阳银行贷款200万元。2011年12月以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的作为借款人,信阳市金德水上大世界的房产作抵押在信阳银行贷款300万元。贷款到期后,夏威夷公司无力偿还。金德公司为夏威夷公司偿还了贷款本金480万元,利息(含金德公司代替夏威夷公司垫付的利息及电费)50万元。金德公司多次向夏威夷公司追偿,夏威夷公司一直无力偿还。2013年10月31日,夏威夷公司与金德公司签订协议:甲方:金德公司,乙方:夏威夷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因资金不足需甲方帮助贷款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因乙方前期投入资金大,甲方帮助乙方贷款500万元(2011年5月12日以金德公司在信阳银行贷款200万元、2011年12月以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贷款信阳市金德水上大世界房地产做抵押在信阳银行贷款300万元)给乙方使用,利息由乙方承担。经过几年的转贷等手续,截至2013年3月5日甲方为乙方贷款本金为480万元(在信阳银行以金德公司贷款180万元,以德龙公司贷款300万元)由乙方继续使用。二、由于贷款到期乙方无力偿还贷款,甲方为乙方偿还贷款480万元(在2013年5月30日还180万元,2013年8月21日还300万元)。2013年5月、8月因乙方无力还利息及付电费甲方借款给乙方29.8万元,截至到2013年11月1日乙方共欠甲方借款及利息为伍佰叁拾万元整(5300000元、附本金及利息明细单一份)。为了不影响夏威夷公司的正常经营,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介绍乙方在德龙公司的贷款中拆借伍佰叁拾万元整还给甲方。乙方以夏威夷公司的房屋、配套设备及酒店经营权做抵押给德龙公司。乙方利息按德龙公司在信阳市狮河区农信社的贷款利息支付,月息1%,乙方必须每月25日前支付利息。三、乙方保证每年还本金壹佰万元(1000000元),并保证按时结息,不得影响德龙公司的证信等级。四、乙方承诺如夏威夷公司经营不善倒闭、破产在清算时优先偿还该贷款。协议签订后,夏威夷公司给德龙公司出具收据:今收到德龙公司现金530万元(月息1%),注:夏威夷公司借款。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金德公司与夏威夷公司经协商,金德公司将其对夏威夷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德龙公司,夏威夷公司向德龙公司出具收据,该协议系债权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德龙公司偿还了夏威夷公司的债务,夏威夷公司向德龙公司出具了收据,德龙公司依法取得了债权人的权利,其要求夏威夷公司偿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夏威夷公司辩称德龙公司没有将530万元支付给夏威夷公司,夏威夷公司也未收到530万元借款,其欠款不予偿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信阳市东方夏威夷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信阳市德龙实业有限公司530万元及利息(530万元利息从2013年10月31日起到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
案件受理费52091元,由信阳市东方夏威夷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姚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