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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钢勤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86号 罪犯冉钢勤,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2006)郑刑二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86号
罪犯冉钢勤,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2006)郑刑二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冉钢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3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复字第079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冉钢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2007年1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1年9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冉钢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冉钢勤在本村与被害人高发亮相遇,高将冉叫到路边干水沟内日产赔偿人民币100元私了其强奸其妻之事。冉听后十分气愤,便让高脱掉裤子,用从沟沿上折断的小树棍朝高身上击打,致高臀、双大腿、会阴部大面积皮下淤血,阴囊破裂,后离开现场。高因大面积皮下淤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罪犯冉钢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冉钢勤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冉钢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冉钢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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