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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先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30号 罪犯施先凯,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0)商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先凯犯虚开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30号
罪犯施先凯,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0)商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先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施先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000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2年5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施先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6月27日,被告人施先凯注册成立柘城县凯丰木业厂,其为负责人。2006年6月至11月间,施先凯在其厂与上海杉杉瑞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谋取开票费用,给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7份,价款合计人民币6772921.59元,由此造成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880479.78元。
罪犯施先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施先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施先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施先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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