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行辖字第28号 关于原告张井民诉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产业集聚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指定异地基层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行辖字第28号 关于原告张井民诉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产业集聚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指定异地基层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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