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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应举与袁凯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源民一初字第126号 原告袁应举,男,63岁。 委托代理人安建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凯峰,男,33岁。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亚军,乡长。 被告源汇区干河陈乡南关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源民一初字第126号
原告袁应举,男,63岁。
委托代理人安建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凯峰,男,33岁。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亚军,乡长。
被告源汇区干河陈乡南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耀明,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袁应举与被告袁凯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双方在原告袁应举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两层,该房屋被政府征收后予以拆除,补偿安置房尚未建成。本院认为,原告袁应举请求分割的原共有物已不存在,补偿的安置房尚未建成,不动产物权尚未设立,原共有物权利人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仅享有债权而非物权。本案原告袁应举的诉讼请求是分割共有物,该民事权利所指的对象并不存在,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应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袁应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磊
审 判 员  王新蕾
人民陪审员  曹耀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