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758号 原告张孝文,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生。 被告张振华,男,汉族,1954年3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文诉被告张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文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孝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孝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孝文负担。 审 判 长 赵 霞 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 人民陪审员 李 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智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