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郑乐功诉唐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初字第1460号 原告郑乐功,男,1970年7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胜利,男,1968年6月30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国民,男,1965年9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红梅,女,1968年6月14日。与被告系夫妻关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初字第1460号

原告郑乐功,男,1970年7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胜利,男,1968年6月30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国民,男,1965年9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红梅,女,1968年6月14日。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郑乐功诉被告唐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明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胜利、被告唐国民及委托代理人徐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7日,被告赊销原告经营的郑氏种子农资门市部众得肥料5吨,约定价格3600元/吨。同年9月20日,被告又在原告处赊销众得肥料5吨(价格为3600元/吨)及撒可富肥料35袋(40公斤/袋,共计1.4吨,价格为1150元/吨),上述两次共欠货款合计为37610元。被告于2012年10月20日付给原告货款810元后,下欠部分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要求被告给付欠原告肥料款36800元。

被告辩称:我原来从原告处购买的金蒜头牌肥料,卖给李风生等人后出现了蒜头发黄死亡的现象,因此和李风生发生了纠纷。原告说我以后再购买肥料,答应我可以先赊账,可以等和李风生的纠纷解决之后再说货款的事。后来我在原告处又两次购买了原告诉状上说的两种肥料,原告提交的两张欠肥料款的条除了2014年9月20日欠条上的单价和合计款不是我写的外,其它内容都是我写的,肥料的具体价格我忘记了,应该是3400元/吨或3600元/吨。现原、被告和李风生之间的纠纷没有解决,且李风生等人从我处购买“金蒜头”牌肥料后都没付给我货款,故我不同意给付欠原告的肥料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乐功系在杞县经营农资的批发商,被告唐国民系杞县平城乡白丘村农资经销商。被告于2012年9月7日从原告处赊购众得牌肥料5吨,共欠肥料款18000元(合3600元/吨);同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众得牌肥料5吨及撒可富牌肥料35袋。被告于赊购肥料当日分别为原告出具有欠条,两张欠条内容分别有:众得牌肥料5吨,共计18000元,唐国民2012年9月7日;众得牌肥料5吨,撒可富牌肥料35袋,唐国民,2012年9月20日。被告于2012年10月20日给付原告肥料款810元,下欠部分未付。原、被告对2012年10月20日赊销众得牌及撒可富牌两种肥料的价格及货款未有明确约定,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添加在该欠条上众得肥料价格3600元/吨不予认可,称价格记不清了,认可有3400元/吨或3600元/吨两种价格;被告对原告主张撒可富肥料的价格为1150元/吨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唐国民从原告处两次赊购农用肥料,并给原告出具有欠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后,拒不支付下欠货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货款,被告依法应负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肥料款36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认可其先后两次赊购原告诉状所述的两种肥料及首次赊购众得牌肥料的价格为3600元/吨的事实,被告虽对原告主张第二次赊购众得牌肥料的价格有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根据交易习惯,双方争议肥料的价格认定为3600元/吨为宜。被告称原告承诺诉争肥料款于其他纠纷解决后再付,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被告所称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国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乐功肥料款368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明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岳 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