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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维与陈勇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维,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郑维因合伙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维,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郑维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维的委托代理人黑连河,被上诉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个人合伙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57、58条的规定,原审漏列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657
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丁 辉
审判员  廖化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志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