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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诉李书民、张秋卷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2300号 原告赵东,男,汉族,1987年3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机灵,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左胜,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书民,男,汉族,1962年2月19日生。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2300号
原告赵东,男,汉族,1987年3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机灵,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左胜,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书民,男,汉族,1962年2月19日生。
被告张秋卷,男,汉族,1968年8月2日生。
原告赵东诉被告李书民、张秋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在公证部门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因而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不予受理,现在因该案已受理,应驳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平军
审判员  王 宏
审判员  韩 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琳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