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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付安强迫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一终字第36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付安,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2013年9月18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一终字第36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付安,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2013年9月18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程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终升,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付安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耿付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利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耿付安及其辩护人程宁、孙终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12月16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王某某在该报第八版房地产栏目刊发了一篇名为《郑州须水征地补偿款“被借”30年每年付息给农民》的负面报道,主要反映郑州纺织产业园拆迁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后中国经济时报社准备对纺织产业园存在问题做跟踪报道,《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耿付安、王某某对纺织产业园做跟踪采访后,纺织产业园宁某某找到在《中国经济时报》任记者的耿付安帮助协调,希望《中国经济时报》不要再刊登纺织产业园的负面报道,耿付安利用郑州纺织产业园不想再被负面报道的机会让郑州纺织产业园于2011年3月29日出资30万元签订在《中国经济时报》做正面形象宣传的广告合同,2011年3月31日郑州纺织产业园将第一笔15万元汇到中国经济时报社,中国经济时报于2011年8月22日刊登题为“郑州纺织服装产业园搭建高起点平台,助推郑州纺织服装业‘东山再起’”的正面宣传。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宁某某证明,2010年12月16日,《中国经济时报》第八版房地产栏目中以《郑州须水征地补偿款“被借”30年每年付息给农民》为题,报道了纺织产业园在拆迁征地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因其和其中一名记者耿付安是老乡,张某某将协调耿付安不做负面报道的任务交给其,其和耿付安联系,耿付安称需要管委会领导和报社领导协商。2011年3月17日耿付安称负面报道很快刊发,其和单位领导当天到北京找耿付安,耿付安称会尽力协调不让《中国经济时报》再做负面报道,但需出钱在中国经济时报做正面宣传。次日耿付安带着一位姓乔的总编一起商量做形象宣传的事,商定做两版正面宣传,每版15万元,共计30万元。几天后中国经济时报社邮寄来两份加盖报社公章的广告合同书,经领导同意加盖了管委会公章,后给中国经济时报社转账15万元。2011年8月份《中国经济时报》刊登了产业园的形象宣传,耿付安催其拨付剩余的15万元,因产业园领导不想让耿付安继续刊登负面报道才被迫答应做正面宣传,第一次汇款后《中国经济时报》未做跟踪负面报道,目的已达到不想继续做形象宣传,就没再汇第二笔15万元。该证言和证人张某某证明的2010年12月郑州纺织产业园在开发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被北京《中国经济时报》负面报道后,《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耿付安以帮其单位不再被负面报道为由,强迫郑州纺织产业园与报社签订做正面形象宣传广告合同的内容相印证。
2、证人乔某某证明,耿付安系其任中国经济时报事业发展中心主任时的工作人员,耿付安的记者证2012年被注销。2011年3月耿付安给其打电话称因《中国经济时报》对郑州纺织产业园做了负面报道,管委会有人是耿付安老乡让耿帮忙协调不再做负面报道,想和报社合作做正面宣传。2011年3月的一天经过交流,产业园决定做两版正面形象宣传报道,每版15万元,一共30万元。双方签署合同后中国经济时报社收到郑州纺织产业园管委会汇款15万元。第一篇正面宣传完成后,耿付安称产业园不愿再出钱做报道就没再做。其认为郑州纺织产业园是迫于《中国经济时报》会继续刊登负面报道的压力才出资做正面宣传,第一次正面宣传后郑州纺织产业园的目的达到就不再继续做。产业园除了做正面宣传外,可以通过找报社领导讲明开发建设的困难,或者让领导进行干预也可以不再刊发负面报道,耿付安借此机会让产业园做正面宣传一方面报社给耿付安下达有经营任务,另外耿付安也有提成。
3、证人白某某证明,2011年其在中国经济时报事业发展中心工作,2011年3月耿付安拉来一个单位在报社做广告,其根据耿付安提供的单位名称(郑州纺织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和地址给一个叫宁某某的人寄出三份盖好报社公章的合同,几天后收到对方寄回的合同及15万元汇款。中国经济时报2011年广告价格为黑白每版18万元,彩色每版22万元,耿付安等经营人员都知道可以给刊户单位打7折。证人程某某对2011年4、5月份和耿付安到郑州纺织产业园采访并于2011年8月22日发表有关产业园正面宣传的文章的事实予以证实,且还证实采访期间产业园的宁某某给其和耿付安每人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
4、经宁某某辨认,耿付安是以刊登郑州纺织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面报道为由,强迫郑州纺织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与中国经济时报签订做形象宣传的广告合同的人。有辨认笔录在案证实。
5、公安机关从宁某某处扣押郑州纺织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形象宣传合同书一份、郑州纺织产业园向中国经济时报社汇款15万元的电汇凭证一份、报社给产业园出具的发票一份、2010年12月16日刊登有《郑州须水征地补偿款“被借”30年每年付息给农民》负面报道的报纸一份、《中国经济时报》2011年8月22日刊登有纺织产业园正面宣传报道报纸一份。从白某某处扣押中国经济时报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一份、纺织产业园做正面宣传合同书一份、报社收到15万元的记账凭证及业务回单,有接受证据清单在案证实。
6、中国经济时报社出具的证明,证明耿付安2009年12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在中国经济时报社担任记者。
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耿付安的身份情况。
8、中国共产党方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移送登记表、关于转办耿付安涉嫌犯罪案件的函及到案经过证明,耿付安强迫交易案件系省纪委二室配合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在办理中国经济时报社驻河南记者站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2013年9月18日9时许民警从中国共产党方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接收到涉嫌强迫交易的耿付安,经询问耿付安对其2011年利用报道郑州纺织产业园的负面报道为由,强迫郑州纺织产业园与中国经济时报社签订30万元形象宣传广告合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被告人耿付安的供述,2010年12月,中国经济时报社的王某某跟其联系,让其配合采访郑州市中原区须水村郑州纺织产业园拆迁时存在的问题,后在《中国经济时报》上刊登出来,后因要跟踪报道,时任纺织产业园项目处处长的宁某某以老乡身份让其帮忙不再做负面报道,其让宁某某到北京找报社领导谈。2011年3月其告知宁某某第二篇报道很快刊发,当天下午宁某某和他们园区领导到北京昌平区经济时报社的办公地点,二人和其谈论怎么能不做负面报道,其称可以通过在中国经济时报做正面宣传的方式避免报社做负面的跟踪报道,但做正面宣传的事得和领导谈。其让纺织产业园做正面宣传是因为其所在的中国经济时报社的事业发展中心每年有30万的经营任务,其没有完成。宁某某让其帮忙不继续刊发负面报道是个机会,其掐住郑州纺织产业园不想再被负面报道的“脉”,让在中国经济时报社出资做正面宣传,既完成任务也算帮宁某某的忙。次日商定做两版正面形象宣传,每版15万元,一共30万元。后事业发展中心的白某某给宁某某邮寄了合同,2011年3月底纺织产业园汇过来15万元。2011年8月中国经济时报刊登了关于郑州纺织产业园的正面宣传的报道。但是剩余的15万元纺织产业园一直没打。且其还供述纺织产业园让其帮忙协调不再被负面报道并非只有做正面宣传一种途径,也可以找报社领导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协调。之所以做宣传是因为其掐住了郑州纺织产业园不想再被负面报道的“脉”,使产业园迫于压力同意出资做形象宣传。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耿付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付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签订、履行合同均为单位行为,且耿付安没有强迫行为,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耿付安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原判适用该修正案属适用法律错误。
出庭检查员的意见是维持原判。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一致,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经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付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签订、履行合同均为单位行为,且耿付安没有强迫行为,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原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付安及其辩护人已提出耿付安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辩护理由,原判依据该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没有采纳该辩解辩护理由。二审查明,在《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对郑州纺织产业园采访前,耿付安和王某某找到郑州纺织产业园领导并指出郑州纺织产业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郑州纺织产业园领导回答其征地拆迁合法合规。《中国经济时报》刊登了郑州纺织产业园的负面报道后,耿付安将登有该负面报道的报纸送给郑州纺织产业园领导,并说要对该负面事件进行跟踪报道。郑州纺织产业园的宁某某以老乡名义找耿付安帮忙想让《中国经济时报》不再做负面报道。在耿付安告诉宁某某第二篇负面报道即将刊发的消息后,郑州纺织产业园的宁某某等人即到北京找耿付安协商不让负面报道登报事宜。因耿付安在《中国经济时报》报社每年有30万元的经营任务,为完成任务其就告诉宁某某等人去找报社领导并在《中国经济时报》上刊登正面形象宣传,报社就不再做负面报道。后郑州纺织产业园与《中国经济时报》签订了30万元的两版正面形象宣传。签订、履行合同虽均在两个单位间进行,但耿付安实施了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耿付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耿付安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原判适用该修正案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原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付安及其辩护人已提出该法律适用问题,原判认为签订广告合同时间及第一笔15万元汇款时间虽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但《中国经济时报社》刊登郑州纺织产业园的正面宣传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且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签订的广告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因此原判对耿付安的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与之对应的检察员的意见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付安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竹庆平
审判员  薛春锋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源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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