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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平与董振威、郑州市陆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539号 原告王建平,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振威,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陆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暴健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诉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539号
原告王建平,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振威,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陆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暴健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诉被告董振威、郑州市陆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平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子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