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539号 原告王建平,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振威,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陆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暴健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诉被告董振威、郑州市陆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平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