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767号 原告李春梅,女,194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贺,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春发,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文钦,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侯春雷,该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梅诉被告王春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梅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春梅负担。 审 判 长 杨松华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代理审判员 吴云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