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春梅与王春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767号 原告李春梅,女,194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贺,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春发,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767号
原告李春梅,女,194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贺,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春发,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文钦,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侯春雷,该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梅诉被告王春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梅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春梅负担。
审 判 长  杨松华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代理审判员  吴云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