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张瑞英,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俊霞,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志鹏,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任美玲,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郑老庄村第三组。 法定代表人任现超,总经理。 被告任现超,男,1967年2月1日出生。 被告张学锋,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英诉被告任美玲、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任现超、张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英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瑞英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瑞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瑞英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