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初字第1989号 原告张新要,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耕,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大禹物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永泉。 委托代理人陈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冯彦秋,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要诉被告郑州大禹物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要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新要负担。 审 判 长 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