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981号 原告张保恩,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春杰,男,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占枝,女,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晓红,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恩诉被告许晓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恩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保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保恩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