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906号 原告张俊英,女,1937年7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冰冰、陈庆禄,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政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管城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卫,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慧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英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政建设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英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俊英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英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