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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宁铂与袁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151号 原告宫宁铂,男,27岁。 被告袁凤华,女,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宁铂诉被告袁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宁铂以被告袁凤华已付款为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151号
原告宫宁铂,男,27岁。
被告袁凤华,女,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宁铂诉被告袁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宁铂以被告袁凤华已付款为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宫宁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宁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宫宁铂负担。
审判员  杨绿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