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796号 原告安长建,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蔡晓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钦卫,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晓伟,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长建诉被告卢钦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长建的委托代理人蔡晓立(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长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长建负担。 审判员 贾海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云峰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