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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东明印务有限公司与江余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4号 原告郑州市东明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秋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余各,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慧明,河南孙慧明律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4号
原告郑州市东明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秋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余各,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慧明,河南孙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东明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余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东明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余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份,被告在原告处印刷一批印刷制品,欠原告印刷费用106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多次共支付23256元,尚欠82744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印刷款82744元及利息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余各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长期业务关系,原告为被告印刷产品包装。2009年3月19日,被告江余各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东明印刷费壹拾万零陆仟元整(¥106000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印刷款23256元,尚欠82744元未付。经原告催要未果,引起争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印刷产品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表明被告欠原告印刷款106000元的事实,但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已支付印刷款23256元,尚欠82744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印刷费82744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出具的欠条中未载明还款时间,利息应从主张之日即2013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由于被告缺席,也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举证,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余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东明印务有限公司支付印刷费8274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2744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1元、财产保全费847元,由被告江余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孔俊荣
人民陪审员  花九成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卡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