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984号 原告刘富奇,男,1936年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新生(系原告刘富奇儿子)。 被告李俊武,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陶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奕文,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奇诉被告李俊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富奇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富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富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富奇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