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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儿诉葛建明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292号 原告王雪儿,女,34岁。 委托代理人连新来,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克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建明,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儿诉被告葛建明提供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292号
原告王雪儿,女,34岁。
委托代理人连新来,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克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建明,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儿诉被告葛建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应属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雪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杨绿水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